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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不容忽视​一天连发三起


据泰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6月21日上午,泰安市绿地公馆一层的一门头房因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共造成13人受伤。截至目前,共有其余受伤人员正在接受进一步治疗。目前,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中。泰安市已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沿街门店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工作。

6月21日16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北城东路与吴苏路交口附近,因违规施工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导致23人受伤。

宝坻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通报称,事故发生地因违规施工造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目前,人员救助、原因调查、后续处置等工作正在开展中。

6月21日18时许,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某小区4楼发生一起爆炸事故。经侦查发现,现场为厨房煤气罐爆炸,事故共造成4人受伤。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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