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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9篇劳动用工案例『20241212-1225』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男职工具体护理假期间的,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用人单位应当照发工资。

  1.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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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送骑手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配送平台派发的外卖送餐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前提条件和唯一依据。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且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的,人社部门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事实,及时作出工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受伤职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矛盾与同事发生争执打斗,能够证明伤害后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工伤。

  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组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情形。对于该组织聘用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的对象为该项目所有职工,在参保期内,未报备登记职工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后,保险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健身场馆等公共经营场所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简单拍卖资产无法清偿案件债务,无法保障劳动者群体胜诉权利,也可能引发场馆租赁纠纷及会员权益纠纷等衍生问题。执行法院应秉持善意执行理念,通过市场方式寻找意向投资方,居中引导协调,平衡场所租赁方、意向投资方、劳动者及被执行人各方诉求,促成投资方进场接手被执行人资产,从而盘活市场主体,让经营场所恢复正常运作,确保劳动者报酬得以兑付,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1.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从如下实质要件进行考察:一是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要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三是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2.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与承包人系承揽关系。根据《建筑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该房主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的,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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