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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直播带货主播讲解时长不足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黄冲)直播带货时,如果主播出现讲解时长不足等情况,商家是否可以主张坑位费全额退款?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纠纷案例,判决主播所属文化公司履行合同存在部分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案情显示,某文化公司(甲方)与某品牌(乙方)签订了一份《某直播营销委托合同》,主要约定:就乙方所提供的产品,甲方在某自媒体平台上,使用甲方旗下签约的艺人或网络红人某颖为乙方产品提供直播间售卖。

  后该文化公司与该品牌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主播由某颖变更为华某、原坑位费变更为4.5万元;保证金1.5万元;直播间讲解时间变更为8-10分钟(以乙方最终提供的脚本内容需要的讲解时间为准);如甲方不能如约履行本协议,除应退还上述费用6万元,还需支付乙方总额30%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履行中,双方就脚本内容、直播时长、是否加入助播、助播由哪方提供等进行了沟通。该品牌在直播后对上品时间、讲解内容、没上助播等情形提出异议,该文化公司认可没上助播属失误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未能与B品牌达成一致。现该品牌起诉文化公司,要求退还全部坑位费并支付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文化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主播华某在直播期间售卖并讲解了合同约定的产品,可以认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现品牌方提出直播存在讲解时长、助播缺失等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文化公司履行合同存在部分瑕疵。合同中关于退还全部坑位费的约定显然系对应根本违约之情形。结合公平原则及在案证据,法院酌情确定该文化公司支付该品牌9000元违约金。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直播带货较传统销售模式,经营模式更加复杂,商家与平台之间、商家与主播之间、主播与商家之间的权责划分更需明确。合同系各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合同的订立要经过充分协商,对直播时长、讲解内容、助播配置、销售额要求等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予以明确,同时应注意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及程度约定不同的违约后果,避免因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为规范网络直播行为,我国陆续出台《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为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营运者、主播等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为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下各方维权增强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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