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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操作|物理外挂|玩游戏|获利不受法律保护


说起“外挂”,爱好打游戏的小伙伴一定不会陌生。通过使用外挂,游戏玩家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提升等级、增加游戏虚拟财产。然而,使用外挂的行为,却会对正常玩家的游戏体验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损害正常玩家和游戏公司的利益。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由“外挂”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到底是怎么回事?随赣小法一起来看看吧!

张某经营一家游戏工作室,通过雇佣员工玩腾讯公司运营的《地下城与勇士》网游,在游戏中获取游戏金币、装备、代练游戏账号等级等方式获利。2019年11月,张某联系到游戏高手王某,约定由王某指导其员工玩游戏,将64个游戏账号打造至等级满级,张某为此支付王某5000元报酬。在王某指导过程中,该批游戏账号因被腾讯公司制裁、封号而无法继续练级,导致张某营利目的不能实现。张某要求王某返还5000元,王某认为自己付出了时间和人力,被封号并不是自己的过错,故不同意返还。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调查发现,运行此类网游的工作室操作游戏的方式与正常玩家操作游戏方式不同。游戏工作室通过使用同步器、分屏器等物理外挂,可以实现单人、单键盘在同一显示器上操作数十个游戏账号,并以此获取远超正常玩家的游戏收益,张某和王某均是通过此类方式操作游戏获利。此种行为相对于其他普通游戏玩家属于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整个游戏环境,加重了游戏运行商的维护成本,也增加了普通玩家流失的风险,故一旦被游戏运行商检测到,就会被处以封号、限制升级等制裁措施,游戏运行公司在游戏登陆界面对此均使用粗体字进行了风险告知。因使用物理外挂并没有对游戏程序进行更改,并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故尚未列入刑法的打击范畴,但此类传授游戏方法的合同损害了其他正常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属于无效合同,且张某和王某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经本院释明、调解,张某和王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返还张某2500元并当场给付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指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共秩序不仅存在于线下的日常生活中,在线上网络环境里也有所体现。

使用外挂玩游戏包括通过删改软件程序的软件外挂(即通常所说的游戏脚本外挂)和违反游戏用户协议中列举的物理外挂(包括但不限于本案中的同步器、分屏器、连点器等)。其中,使用软件外挂在游戏中获利已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纳入刑法予以惩罚,而使用物理外挂打游戏获利虽未入刑,却严重破坏了网上的公共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应无效,据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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