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网警大队、源潭、高桥派出所联合出击,成功打掉两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团伙,刑事拘留9人。
最近,源潭派出所管理辖区疑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团伙,该团伙对腾讯公司经济收入造成损失保守预估为人民币10万元。接到该线索后,清城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精干警力成立专案小组并召开专题行动部署会议,通过信息研判分析形成抓捕方案。
10月11日15时许,在网警大队的支持下,源潭派出所联合高桥派出所,果断出击,在源潭镇某出租屋将两个团伙“流年团队”“可乐团队”人员一举抓获,并依法传唤出租屋内孔某等人回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流年团队”孔某、“可乐团队”肖某于2017年底在该出租屋内,分别开设“流年”“和“可乐”网络游戏工作室,工作室主要使用外挂带团的形式进行非法获利。犯罪嫌疑人陈某、黄某超、周某、罗某、冯某、蔡某、黄某炳等7人先后入职工作室,每天负责使用外挂,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内,以带团通关、打金的方式进行非法获利。经核查,该非法获利行为对腾讯公司经济收入造成损失高达人民币70万余元。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孔某等人对其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该9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第六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的;
(一)制作、提供、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导致该程序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传播,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以上便是dnf工作室犯法么相关内容,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记得收藏本页方便下次阅读。
【推荐阅读:】DNF|110版本|最强特效套|全民变身元素师刷图自带烟花
【推荐阅读:】DNF看了十年前的外挂再看看现在的不同时代科技谁强谁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