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首次举办“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评选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对此,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经广泛的社会推荐和自主搜集,在审慎地研讨后,我们精心选出20个候选案例,并对其进行网络投票,再根据累计投票结果由专家评议,经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榜单。经过一个多月的投票和专家热议,“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评选结果正式揭晓!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于日本创作并引入我国的动漫影视作品,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作品的署名方式、转让、授权链条的确定等事项因各国地域文化、法律规定等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原告未提交涉案作品的制作协议等有关权属约定的直接证据,但其提交的片头片尾署名、《原产国证明》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在三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足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属归于《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成员具有高度的盖然性。Avex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共有人之一,涉诉后Avex公司向《碧蓝之海》制作委员会发送邮件告知本案诉讼维权情况而未收到异议回复的事实,可认定Avex公司有权单独对外授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三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涉及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认定新问题。近年来,随着境外影视作品交易量的递增,在权利人确认和版权确认等方面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本案的判决在正视域外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制度和作品署名、授权规则的差异的基础上,确定了权利人及授权关系,有力保护了国内外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具有典型意义。本案就日本影视制作行业是否存在“制作委员会”“窗口公司”的商业惯例,首次根据上海高院与相关高校之间的外国法查明专项合作机制对外国行业惯例进行了查明,并援引查明报告对权属及授权的事实认定作了辅助说明,具有创新性。
《王者荣耀》由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研发推出,经授权,腾讯公司负责对该游戏在全球范围内代理运营并享有游戏整体及其游戏元素所含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腾讯公司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游戏专栏下开设《王者荣耀》专区,并在显著位置主动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共享收益。公众可以通过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应用助手下载其视频平台。
腾讯公司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某文化公司通过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短视频市场的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某网络公司提供被诉视频平台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涉嫌构成共同侵权。沟通无果后,腾讯公司将于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通过对《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特点的深入分析,认为虽然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但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玩家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应当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连续画面为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风向标作用。法院对《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特点的深入分析,认为虽然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但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玩家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应当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认定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BA产物公司)享有NBA篮球赛事节目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赛事节目)的著作权。NBA产物公司认为,上海众X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X公司)、北京爱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XX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客户端直播涉案赛事节目,侵害了其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620万元。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赛事节目连续画面不符合认定电影作品的固定要件,直播视频亦未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因此涉案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但应属于录像制品。众X公司、爱XX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转播了涉案赛事节目,侵害了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一中院据此判决众X公司、爱XX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60万元。
NBA产物公司、众X公司及爱XX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且满足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及类电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构成类电作品。众X公司通过互联网直播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侵害了NBA产物公司对该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由爱XX公司与上海众X公司共同实施。北京高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众X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80万元。
著作权是科技之子。体育赛事直播的著作权属性之争不仅涉及赛事本身,还是在技术飞速革新的背景之下著作权制度不可回避的挑战。本案是推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在中国认定为类电作品的最重要的几个案件之一,是《著作权法》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里程碑,备受全球体育产业和司法界的关注。本案中,法院明确作品构成要件中,独创性判断的标准应为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并探索了对类电作品“固定”要求的解释路径。
腾讯平台经授权取得游戏《英雄联盟》《QQ飞车》(1329号案件)《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号案件)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及竞争权益,广州点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点云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游戏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网页版、移动端以及PC端使用云游戏平台获得涉案游戏,涉案游戏提示画质选择、有偿和无偿服务、限制游戏外部链接跳转功能。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包括维权合理支出的经济损失共960万元。广州点云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出于安全性考虑而屏蔽在云主机上打开浏览器的行为,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五款游戏应当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获得保护,被告的行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流量、引流宣传行为、“秒进卡”“加时卡”有偿增值服务及限制涉案游戏画质,能够为著作权项权利的损害后果所涵盖,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号助手”无偿服务不损害其知情权及限制用户应有权益,用户数据本身所产生的利益并不当然属于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两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限制游戏功能及信息链接,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一审判决广州点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258万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关判决尚未生效。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5G云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尽管对于游戏整体作为类电影保护这一认定并未跳脱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整体进行保护的裁判思路,但是判决书中对于5G云游戏的技术原理的梳理以及对于5G云游戏语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对于今后行业的发展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案中,法院的核心观点在于,由于5G云游戏自身的技术特点,游戏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变化,此种技术上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用户流量的迁移,若此种流量的流失能够纳入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范畴进行评价,则不应当对相应的行为再进行反法上的评价。同时,对于破坏其他经营主体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的行为,又充分论证了其不正当性。
《微微一笑很倾城》(简称《微》)小说为顾漫所著长篇小说,2008年8月起于晋江文学城连载。2015年10月21日,《微》小说作者授权大神圈公司将该作品独家改编为网络游戏。大神圈公司基于该授权改编完成《微》游戏并上线运营。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出品了《新倩女幽魂》端游(简称《新倩》端游)及《倩》手游,其中大量使用了《微》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情节、场景描述等。另外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在《新倩》端游官网中发布了资料片《一笑倾城CG》《全新婚礼一条龙》《落霞峰美景》,在多个视频网站上传《落霞云归》,其中亦使用了《微》小说中的内容。大神圈公司认为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微》小说改编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还实施了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选取与《微》小说相关的关键词宣传推广《新倩》端游;制作《新倩》端游的宣传视频《落霞云归》,发布在爱奇艺、PPS、优酷、凤凰网等各大网站,该视频亦根据《微》小说改编,并引用该小说中的经典对白“如果我知道有一天我会这么爱你,我一定会对你一见钟情”;在《新倩》端游官网中宣传时,大量使用《微》小说内容。
大神圈公司主张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已确认上述涉案行为停止的情况下,请求判令网易杭州公司等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万元的责任。
本案对于游戏与影视剧交叉联动过程中的著作权授权问题进行了非常经典的探究。对于知名IP来说,著作权人通常不会进行打包式的授权,而会根据具体的使用需求,拆分后进行授权。因此,即使在实践中已经签署了授权合同,也应该对于授权范围进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文化产业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梦之城公司发现,“配音秀”APP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严重损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配音秀”运营主体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配音秀”里来源于“阿狸”动画的14段配音素材中,秀秀公司提供了其中10个素材的上传者详细信息,但未能提供其余4个素材的详细信息,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被告并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此外,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其上传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涉案软件中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对于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用户通常也不会取得权利人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其主观上亦能够预见到涉案软件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被告未能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于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应知,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配音秀”服务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经营模式,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同时,客观上也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本案中,法院对用户上传行为的定性、配音APP是否构成帮助侵权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片段之短”未必推出“损害之微”,“百姓趋之”并不可以“无忌为之”。判决对于“配音秀”重新审视自身服务,加强内容审核,主动与更多的内容生产方、版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努力构建良性、健康、正当的经营模式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原告深圳腾讯公司拥有知名网游《地下城与勇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代理发行权,原告诉称被告开发和运营的手游《阿拉德之怒》大量使用《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人物名称、职业设置、职业技能等核心元素,同时在技能与特定职业匹配设定、游戏装备属性设定等方面也与《地下城与勇士》高度一致,另外在游戏场景、技能图标、技能描述、音乐特效、怪物形象等方面进行大量抄袭,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公众,恶意窃取本属于原告的竞争优势。据此,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之诉,索赔500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阿拉德之怒》游戏在角色职业名称,职业技能名称、图标、描述,游戏设备名称、图标、属性描述,游戏怪物形象,游戏场景,游戏地图等基本元素及其组合方面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存在近似。《阿拉德之怒》游戏,利用玩家对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的喜爱,采取与申请人游戏相同的或者极为近似的要素及组合,利用申请人推出手游版之前的时间差,吸引玩家,具有攀附申请人游戏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亦使相关媒体、部分玩家误以为该游戏是《地下城与勇士》的手游版,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额支持索赔金额5000万元,二审湖南高院将损害赔偿金及合理支出改判为3000万元。
本案系网络游戏行业高判赔金额的代表性案例。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润公司(持有《阿拉德之怒》研发商藤木网络55%股权)发布的《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以及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答复中所披露的游戏营收数额、分成数额,结合该游戏下载量以及实际运营时间,诉讼及行为保全是否已发生,已判令《阿拉德之怒》停止开发运营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侵权获利的方法值得借鉴。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经数年经营,新浪微博已拥有巨大用户群体,既是娱乐明星分享动态的重要平台,也是娱乐媒体和追星用户的主要关注和交流平台。微梦公司付出大量成本运营新浪微博,其中由用户提供或经用户同意收集的前端数据及相应的后端数据均系微梦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微梦公司对此享有合法利益。
云智联公司是涉案App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其未经许可擅自抓取,并在涉案App中向其用户推送和展示来源于新浪微博明星微博的十五类动态数据,且持续并扩大抓取、展示范围,使用户无需登录新浪微博即可全面查看明星微博动态,对新浪微博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
法院认为,云智联公司通过该行为获得较大收益的同时,造成微梦公司用户注册和访问流量损失,破坏微梦公司商业模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云智联公司承担的责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被诉行为获利可观,并且结合当前互联网市场流量获取成本、被诉行为给微梦公司造成的流量损失难以弥补等因素,裁量性确定云智联公司应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本案属擅自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的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知名社交网络平台新浪微博及当前国内“头部”追星软件超级星饭团,在互联网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本案对于App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行为各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系此类数据抓取案中相当全面而典型的存在。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从规范层面对数据类型和性质进行合理划分,并对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行为正当性边界进行划定,对数据的权益保护和自由流通予以平衡;二是通过综合用户协议约定、平台对数据的投入、数据价值等各因素认定涉案数据权益的可保护性和权益归属,为平台对投入大量成本获得并具有极大价值的明星微博数据给予竞争法保护,及时回应了当前市场数据保护的迫切需求;三是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技术手段不当抓取和使用他人数据而获取巨大用户流量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为市场行为提供司法指引;四是综合考虑被告通过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的数据产品价值、流量损失等因素,裁量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高额赔偿表明了司法态度,也为权利人提供有效保障。
触手平台系开迅公司运营的在线月开始,李勇陆续与蓝博公司、视琰公司、伊恬中心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蓝博公司委托李勇在触手平台进行游戏解说,且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上述三家经纪公司与李勇签订的合作协议具有承继关系。2018年9月1日,李勇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并收取了虎牙公司的首付款45万元。2018年9月3日,李勇和伊恬中心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勇根据伊恬中心的推荐与指派,能且只能在触手平台上开展主播业务等。并约定,若虎牙公司需李勇归还45万元的合作款,伊恬中心将代为支付,该笔款项按月自基础合作费用中扣减。2018年9月3日,李勇重新回到触手平台直播。2019年3月1日,李勇又转至虎牙平台进行了直播首秀。2019年10月10日,李勇仍使用原“圣光”昵称及原头像在虎牙平台上进行直播。原告开迅公司认为,虎牙公司在明知李勇为开迅公司平台签约主播且合作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恶意诱导李勇违约至其虎牙平台进行游戏解说,违反了商业道德,给开迅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虎牙公司与李勇共同实施的窃取开迅公司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在市场竞争机制并未受到明显扭曲的情况下,不应泛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于李勇涉案被诉行为,开迅公司已与伊恬中心就李勇的违约事项达成补偿协议,实际上已经通过合同方式弥补了李勇跳槽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足以平衡各方利益,故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再行介入的空间和必要。对于虎牙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高薪吸引人才的方式在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中当属常态,不应认定有悖于商业道德。同时,游戏直播行业并非事关国计民生,可被给予充分的竞争自由和完全市场化的运营环境,司法应充分尊重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律,不宜过度介入。虎牙公司的被诉行为未扭曲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涉及对网络游戏主播跳槽及接收平台行为所作的不正当竞争法评价。本案充分践行“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的司法理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审慎谦抑的适用原则,对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在准确区分正常市场竞争行为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行为的基础上,作出了首例认定游戏主播跳槽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对此类行为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规则引领作用,也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新业态,在行业自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行业发展,作出了有益尝试和探索,有助于推动构建健康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秩序。
2019年6月19日,原告吴某在爱奇艺平台上激活开通了“黄金VIP会员365天”,享有热剧抢先看特权,会员期间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适用2018年11月23日版的《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该VIP会员协议没有关于“付费超期点播”的约定。黄金VIP会员权益页面显示的权益内容为“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您可享受提前观看,不用再等待蜗牛般的更新速度,其他人还在等待更新时,您已看完大结局!”(以下简称“权益说明”)。2019年11月26日起,涉案电视剧《庆余年》在爱奇艺平台首播,播出规则为每周一至周三20点更新2集,VIP会员抢先看6集。
2019年12月18日,爱奇艺公司更新了VIP会员协议,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具体为:“当您成功开通VIP会员服务后,您可以观看到爱奇艺平台VIP专享的视频内容,但您理解并同意,除VIP专享内容外仍有少量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需要您额外付费后方可观看,……”《庆余年》在爱奇艺平台播放后,爱奇艺公司推出了“超前点播”的活动,即如果购买了超前点播服务(每集3元)的VIP会员可以再超前看6集,这种模式下,购买了超前点播服务的VIP会员可以比未购买该服务的VIP会员提前12天看完大结局。吴某认为,其作为黄金VIP会员理应享有观看爱奇艺优质自制剧“最新剧集”、提前解锁大结局的权利,但爱奇艺增加的超前点播功能导致其观看最新剧集还需额外支付点播费,遂向法院起诉爱奇艺,请求确认2019年12月18日版本的VIP会员协议增加的“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要求爱奇艺平台取消超前点播功能,以及确认VIP会员协议中的多条格式条款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某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单方变更条款,但是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应基于提升用户体验、适应技术革新等实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共赢为目的,而非限制或减损用户的实质权益。爱奇艺公司单方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实质上是减损了原告作为黄金VIP会员享有的“热剧抢先看”的既有权利,该变更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广告是互联网企业基本的商业盈利模式,会员模式的产生与用户不愿观看广告密切相关,本案为平台未来如何平衡好用户利益和平台利益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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