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城与勇士》(简称D NF项目)游戏是深圳腾讯公司从韩国引入代理出版发行的大型在线万人。北京市萝卜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萝卜雷特公司)为牟利,开发“萝卜游侠”软件,用于外挂《地下城与勇士》,非法牟利百万元。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依非法经营罪,将包括一名博士在内的6名被告人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昨天,该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五被告人当庭承认控罪。
2009年2月,萝卜雷特公司股东会决定,开发“萝卜游侠”外挂软件。在“萝卜游侠”项目中,郭某鹰、孙某新负责软件客户端的程序开发,单某负责验证服务器端的开发和维护,金某亮负责行政及财务工作,周某负责公司网站美工,公司职员孟某任“萝卜游侠”项目经理,负责“萝卜游侠”论坛及客服群管理。当月,“萝卜游侠”软件开发成功,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
2009年3月起,萝卜雷特公司股东会决定,由郭某鹰负责,针对腾讯公司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对“萝卜游侠”源程序进行修改,使之可以加载非法程序后直接操作和移除《地下城与勇士》客户端的部分程序,增加和修改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并与游戏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实现游戏角色无敌、秒杀怪物等外挂功能。为进一步方便用户将“萝卜游侠”使用于《地下城与勇士》,萝卜雷特公司股东会决定,在“萝卜游侠”程序中接入《地下城与勇士》网页的链接地址。
2009年2月,萝卜雷特公司开始通过公司网络对外提供“萝卜游侠”软件下载服务。用户使用时,需要购买“萝卜点卡”进行充值才能获得“萝卜游侠”的使用权。之后,用户将萝卜雷特网站论坛提供的相关《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代码注入软件,便能实现对游戏数据的修改。萝卜雷特公司以点卡面值七五折的价格销售给一级代理商王某坤(另案处理),再通过王某坤的淘宝店及王某坤发展的二级代理商的淘宝店,公开对外以《地下城与勇士》的辅助软件、“DNF萝卜游侠”的名义对外宣传兜售。经查,2009年3月至9月,萝卜雷特公司的其中6家二级代理商通过淘宝店销售“DNF萝卜点卡”总金额为104万元。
深圳腾讯公司发现,有人使用“萝卜游侠”外挂《地下城与勇士》,便于2009年7月1日向南山警方报案。南山警方调查发现,数月内,使用该外挂的玩家达《地下城与勇士》玩家总人数的10%。
办案民警分头行动,在厦门提取萝卜雷特公司租用的服务器。在北京市萝卜雷特公司办公室,抓获包括郭某鹰等五大股东及团伙骨干孟某在内的20余人。警方冻结涉案银行账号几十个,账上金额400多万元,并缴获用赃款购得的奔驰、宝马等车辆4部。
经过司法鉴定,外挂软件“萝卜游侠”与所提出的定位适合于单机游戏的说法不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认定,萝卜雷特网站(http∶//的经营活动,既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又构成著作权侵权。http∶//网站经营的外挂“萝卜游侠”属于非法出版物。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称,萝卜雷特公司未经国家机关批准,非法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鹰、金某亮、周某、单某、孙某新作为公司股东,决定并参与非法出版物的非法出版、发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孟某作为项目经理,直接参与该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情节严重。6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3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亮系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
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郭某鹰、周某、单某、孙某新、孟某当庭承认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他们同时表示,研发“萝卜游侠”时并非针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后来玩家发现它可以外挂《地下城与勇士》,公司才决定销售“萝卜游侠”点卡。他们对给腾讯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道歉。他们希望法庭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判决,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孟某称自己是在校大学生,不是股东,没有分红,系受公司蒙蔽误入歧途,希望法庭比照同案其他人员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亮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清楚,但他表示,会尊重法庭的判决。其辩护人认为,金某亮只是挂名的股东和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加软件研发,没有参与公司财务及行政管理,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要件。即使法庭认定金某亮有罪,也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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